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没有牢狱之灾,缓刑才是真正代表不再收押。盗窃案,没有谅解书照样争取到了缓刑。
【案情回顾】1997年9月10日出生的顾某,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曲靖。2021年8月下旬,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应吕福平(身份不详)提议,实名认证陌生微信号并绑定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供其使用。2021年9月6日,被害人潘海阳被骗的7000元、周伯骥被骗的12000元等多笔资金转入顾某绑定在陌生微信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顾某发现后将其中15000元提现到自己微信号供自己使用。2021年11月22日22时许,顾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漫啡网吧被抓获归案。
【法律法规】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指出:1、犯罪情节方面,顾某在此次盗窃行为中,所涉及的犯罪金额相对不大,且其主要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诱导参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次要,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悔罪表现方面,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虽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但退赔行为充分体现了其悔罪态度。3、再犯风险方面,顾某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结合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因素,其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此次教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社区影响方面,经调查评估,顾某所在社区表示愿意配合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顾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采纳了周乃文律师提出的顾某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退赔等辩护意见,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最终判决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顾某成功获得缓刑,无需再被收押。案号:(2023)粤1972刑初3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