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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取保候审律师 东莞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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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东莞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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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地刑事律师周乃文律师承办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争取缓刑
作者:东莞刑事辩护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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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4:32:34
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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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刑事辩护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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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4:32:34

 前言:贪图小利,为他人取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全赔求谅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回顾202378日,朱某经老乡介绍,在东莞市中堂镇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陌生人用于收转账,过程中配合刷脸,获利2000元。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丘某被诈骗的43000元。731日,公安人员将朱某传唤到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律师律师介入后,努力获得丘某谅解。并提出:1从犯认定:朱某在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中,仅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并配合刷脸,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积极悔罪表现:朱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体现了其积极弥补过错的决心。

3初犯偶犯情节:朱某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诱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适用缓刑条件:综合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

辩护人周乃文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乃文律师关于朱某系从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案号:【(2023)1972刑初3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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