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李某于受他人委托帮取现金 10 万元,后因该委托事项涉及诈骗行为,李某被认定涉嫌诈骗罪,于 2024 年 01 月 29 日被执行拘留。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认为,李某虽受他人委托帮取现金,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该款项为诈骗所得。李某仅是按照他人指示进行取现金的行为,在整个所谓诈骗行为链条中,其参与程度有限,且未获取高额报酬等明显异常利益。同时,从李某的个人经历、社会关系等方面考量,其并无诈骗犯罪的前科及主观恶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办案结果】
最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被释放,成功取保候审。李某需在 2024 年 03 月 08 日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