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 年 12 月 30 日,当事人阳某(1992 年 6 月 6 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某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据指控,当事人牵涉进一起诈骗案件,被认为在其中实施了相关诈骗行为。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家属委托周乃文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乃文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经了解,当事人声称自己并不知晓所参与事项属于诈骗活动,只是按照他人指示进行一些看似正常的业务操作。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周乃文律师指出,当事人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参与所谓的“业务”过程中,其收到的信息和指示让其误以为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例如,在沟通交流中,当事人所接触到的内容未明确体现出诈骗意图,且当事人也没有从所谓的“诈骗行为”中获取高额、不合理的收益。
证据关联性方面: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关联性不足的问题。虽然有部分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当事人与诈骗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交易记录可能存在正常的商业往来解释,聊天记录也多为模糊性的表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诈骗罪的指控。
行为性质方面:当事人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更倾向于一般的辅助性事务处理,并非诈骗犯罪的核心行为实施者。其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不应简单地将其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周乃文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考虑案件证据情况以及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起诉的证明标准。最终,因羁押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释放,此次辩护取得成功。案号:东看释字〔 2025 〕0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