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4 年 6 月 12 日,耿某(1962 年 6 月 12 日出生,福建省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 7 月被逮捕,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案件初期,公司为耿某安排了律师,但该律师对案件情况向家属透露甚少,家属深感担忧。2024 年 11 月,家属委托周乃文律师团队介入此案。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多次会见耿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同时仔细查阅相关卷宗,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情况。经了解,耿某在相关场所中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但其声称并不清楚该场所的实际经营性质为组织卖淫活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周乃文律师认为:1、耿某虽在相关场所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该场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仍积极协助。耿某从事的工作多为日常杂务,如接待、后勤等,这些工作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行为,其对场所实际违法性质的认知存在不确定性。
2、社会危险性较小,耿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在被羁押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即使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其具体情节,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较大,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其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沟通,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及辩护意见。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检察院采纳了部分辩护观点,认为耿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2024 年 12 月 26 日,耿某因取保候审被释放,拿到了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目前,周乃文律师团队正继续为耿某后续争取不起诉的结果而努力。案号:【东二看释字(2024)16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