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龙某犯掩饰、隐瞒涉案 58000 余元深陷泥沼,检察院风云突变撤回起诉不起诉!“从看守所‘险’脱身” 看周乃文律师做对了什么?
【案情回顾】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龙某在明知他人盗取某厂的玩具的情况下,仍然大量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玩具2000件,且在网络上和广州低价购买来源不明的玩具。龙某购得玩具后在淘宝网上销售获利。龙某于某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搜出3748件玩具。价值58000余元。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依法出庭为龙某辩护,周律师审核了证据,该证人在不同询问笔录中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对关键细节如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描述模糊且相互矛盾。并且,该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仅凭该证人的证言,无法认定被告人与犯罪所得存在接触,更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存在诸多瑕疵和不足,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年7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同月22日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于8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收到《不起诉书决定书》后于同月5日将龙某释放。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为龙某成功为其争取了不起诉《东三区检刑不诉(2011)45号》;看守所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