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未成年不是脱罪的理由,犯罪严重,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张某未成年人犯罪,还好情节比较情,在赔偿谅解以后,才能争取到不起诉。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初开始,张某在微信网络平台发朋友圈发布售卖二手手机信息,在收到被害人购买手机款项后采取不发货拉黑被害人的方式实施诈骗他人钱财。
2019年3月初,张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肖某575元。
2019年3月初,张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1200元。
2019年3月中旬,张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1750元。
2019年3月中旬,张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木某1700元。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事后,在周律师的努力下,家属赔偿了四名被害人,并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在东莞的话,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诈骗为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为30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张某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到张某已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认了诈骗四宗。核心是要谅解,案件的受害人有的在外省,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拿到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加上张某是未成年人,积极认罪悔罪,是初犯,最终帮其争取到了不起诉。张某在被拘留91天后释放。
【办案结果】
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东一区检未数制不诉(201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