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贫困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人需坚守法律底线,即便身处困境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一时贪念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触犯法律将失去自由并背负犯罪记录。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某服装厂应聘并入住该厂二楼宿舍。见宿舍内无人,陈某萍盗走被害人陆某的现金以及被害人朱某的财物。接着,陈某又来到工厂四楼宿舍,盗走被害人胡某的现金200元。随后陈某逃至工厂附近时被群众抓获,当场缴获现金43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三名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另赔偿三名被害人各600元并取得谅解。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指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其一,陈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二,陈某家庭困难,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为选择;其三,陈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这表明其有真诚的悔悟表现,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周乃文律师等在辩护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