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切莫贪小便宜,从而带来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4日12时许,谭某在本市大朗镇松佛路某广场工地内,将被害单位的四根电缆线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2021年9月26日18时许,谭某在本市大朗镇松佛路某广场工地内,将被害单位的一捆电线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2021年9月29日19时许,在本市大朗镇松佛路某广场工地内,将被害单位的一卷电缆线(价值1506元)盗走,后被工地工人在附近抓获。
【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谭某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了谭某,了解到本案只有三次盗窃,被倒财物价值较小。认为犯罪情节较轻,但是核心是要赔偿谅解,才能取保或者不起诉或者缓刑。经过多次与被害单位沟通,最终拿到了谅解书。谭某在被羁押26天时,我们成功帮其获得取保候审,谭某被释放。
2021年12月15日,谭某盗窃案件进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为其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我们认为,谭某虽然属于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较轻,盗窃财物金额不大,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加上,其是第一次犯错,年事已高,身体患有各种疾病(提交了病历资料证实),符合罪轻不起诉的条件。
【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案号:东二区检刑不诉【202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