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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东莞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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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名刑事律师周乃文律师代理郭某抢劫案 获无罪释放
作者:东莞刑事辩护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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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7:00:57
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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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刑事辩护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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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17:00:57

【前言】

别在违法边缘试探,无罪释放不是命运的常态馈赠,法律的严惩才可能是最终结局,莫因侥幸,误了人生。

 

案情回顾

郭某在某晚与朋友聚会后,步行回家途中,见路边独自玩手机的王某,一时贪念顿生。他佯装问路靠近王某,趁其不备,迅速抢走王某手中的手机后拔腿就跑。王某大声呼救,附近群众协助将某控制并报警。某被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受理后,经过会见某后,认为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一,某在实施夺取手机行为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其二,某主观上主要是临时起意的贪念,并非有预谋地以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来获取财物。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等对人身强制的手段。

 

 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某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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