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生活的岔路口,有人因一念之差踏入了违法犯罪的歧途。但法律,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惩处工具,它既有威严的一面,也蕴含着人性的温度与救赎的力量。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抢劫案最终获得缓刑的故事,它见证了法律的公正与仁慈,也传递出对失足者改过自新的期许。
【案情回顾】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欧阳某某、潘某某、黄某某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工业城某厂草坪处聊天时,刘某某提议出去抢劫,其余人均表示同意。随后六名被告人一起到附近马路寻找作案目标,当走到某某路段时见到被害人吕某某一个人在步行,赵某某和张某某便走上前假装与吕某某不小心碰撞到,随后另外四被告人也冲上去将吕某某围住,其中赵某某手持一把水管刀威胁吕某某,接着将吕某某拉至马路旁的树丛处实施抢劫,此时有公安巡逻车巡逻至此,吕某某就大声呼救,六被告人见状就分开逃跑,后公安人员在某某花园附近将六名被告人抓获。并于次日凌晨0时许将六名被告人带回派出所审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该六名被告人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在量刑时均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予以规定和考量。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接受家属的委托后,重点围绕黄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初犯情况、认罪态度以及犯罪未遂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向法院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以争取对黄某某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未成年人因素: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未遂:六名被告人在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后,由于公安巡逻车出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的悔悟和对司法程序的配合,这也是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初犯情节:黄某某是初犯,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在综合考量其改造可能性和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后,法院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不符合从犯认定,但认可其作案时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及犯罪未遂等情况,最终判处黄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
刘某某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
张某某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
潘某某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
欧阳某某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
赵某某 |
抢劫罪 |
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