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此案警示:一是勿因贪念触犯法律红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物必担责;二是遇法律问题尽早找专业律师,莫信“关系”耽误时机;三是犯错后积极悔悟,如实供述、赔偿谅解或可从轻,应时刻敬畏法律、坚守原则。
【案情回顾】
曾某某系江西省大余县人,在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担任管理部副科长。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此前,曾某某家属一直寄希望于社会上所谓有关系的人,在曾某某被逮捕后才委托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的周乃文律师及团队介入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多次实施侵占公司财物行为,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在具体指控的好处费比例、具体数额及零配件价值等方面存在一定误差。
【法律法规】
数额较大:如果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来说,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六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当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百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在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指出曾某某家属已与被害单位协商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数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曾某某在被害单位工作长达14年,有一定贡献,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再羁押。另一方面,在庭审辩护中,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意见,强调应依法对指控存在误差的部分予以纠正。同时,突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
【办案结果】
经过周律师的不懈努力,在曾某某被逮捕后,成功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虽因涉案金额较大,两个月后在法院阶段曾某某继续被逮捕,但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律师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扣除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三个月,即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7834元。这一结果使得曾某某在几经波折后能够较快重获自由,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