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故意伤害案件往往源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和冲突。社会大众在遇到矛盾时,应保持理性和克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避免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博罗县泰美镇新星村村民曾某洪因与邻居曾某金存在土地纠纷报警。博罗县公安局民警联合泰美镇政府综治办调解员、新星村村委等对双方家庭进行调解无果。随后,曾某发一怒之下踩踏曾某金圈地的铁网,曾某金见状用木棍敲砸曾某发家老房屋窗户玻璃,曾某发儿子曾某建持锄头跑至纠纷地欲制止曾某金,曾某金持木棍敲打曾某建头部,曾某建被击中后用锄头木柄还手,致使曾某金倒地,二人继续在地上撕扯扭打。经处警民警劝阻,双方平息,并在民警陪同下到泰美镇卫生院治疗。经博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曾某金体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曾某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9月27日将该案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3日一次退回博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2日博罗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接受曾某金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以下核心观点:1. 证据链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整个案件中,缺乏能够直接还原曾某建受伤瞬间的关键证据。比如现场没有监控视频,这使得无法确切知晓在扭打过程中,曾某建的轻伤二级伤势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监控视频作为一种客观、连续的证据形式,若存在,可清晰呈现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双方的具体动作以及伤势产生的直接原因等重要信息,但本案中该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证据链出现重大断裂。2、证人证言存疑:证人证言作为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却未能起到连贯证据链的作用。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有的证人对于曾某金和曾某建扭打的具体细节描述模糊,对于曾某建受伤的具体过程说法不一。例如,部分证人称看到曾某金挥舞木棍,但对于木棍是否直接击中曾某建头部以及击中后的情况表述不清;而另一些证人则无法准确说明在曾某建受伤时,双方的具体位置和动作。这些矛盾和模糊之处,使得证人证言难以形成一个完整、可靠的证据体系,无法确凿地证明曾某建的伤势就是曾某金直接造成的。3、 存在其他致伤可能性:扭打环境复杂性:在双方扭打的现场,环境较为混乱,存在多种可能导致曾某建受伤的因素。现场有各类杂物,地面状况也较为复杂。在激烈的扭打过程中,曾某建可能因踩到地面的障碍物而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或者在躲避曾某金的攻击时,撞到周围的物体而造成损伤。由于现场的混乱状况,很难完全排除这些意外因素导致受伤的可能性。 4、身体接触不确定性:虽然曾某金与曾某建之间存在身体接触和相互攻击的行为,但具体的伤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曾某建在持锄头木柄还手的过程中,双方的身体姿势和动作不断变化,很难确定曾某建的伤势仅仅是由曾某金的木棍敲打所致。有可能在双方拉扯、推搡的过程中,曾某建的头部受到了其他外力作用,或者在曾某金的木棍接触到曾某建头部之前,曾某建已经因其他原因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这种身体接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得不能简单地认定曾某建的轻伤二级伤势就是曾某金的故意伤害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办案结果】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采纳了周乃文律师观点,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该伤势系曾某金所致,具有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11月28日决定对曾某金不起诉。曾某金得以恢复自由,周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