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常常会对我所辩护的被告产生一种特殊的感情。在本案中我们对李某的感情也不例外。一方面,作为职业律师,我对待我的当事人就像医生对待自己的病人一样,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生存希望,我也会接近全力的救治他,全身心的努力,全身心的投入来挽救他的生命;另一方面,我也对逝去的鲜活生命感到到痛心,以一个律师的良知祈祷生命永不止息......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家属亦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仅凭律师全力辩护,最终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个辩护成功的案例。
【案情回顾】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与父母租住在东莞某镇,被害人程某某与李某某母亲有
婚外情。2010 年某月,李某某两次撞见程某某抚摸其母,遂起报复心,叫来老乡唐某某,二人商定杀程某某并劫财。12 月某日 17 时许,他们拿棉被、手套作案,闯入程某某房间,用棉被盖、啤酒瓶砸、菜刀砍、水浸等手段致程某某死亡,抢走其钱包(内有 1000 元)及手机,后逃离,破案后财物发还家属。【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唐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难分主次,李某某作案时未满 18 岁从轻处罚,被害人与李某某母亲不正当关系酌情考虑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一审判决情况】2011 年 9 月 27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某某监护人及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 195981.5 元,按比例担责且连带赔偿。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律师辩护】
一审判决上诉,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辩护。周律师提出:
一审认定二人作用不分主次,却对李某某重判无期徒刑,量刑不公。1、被害人过错严重,多次刺激李某某且不听警告,原审量刑考虑不足。2、李某某作案时 16 岁,结合被害人过错,不宜判无期徒刑。3、李某某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一审未采纳该点不当。4、既然认定被害人有责任,其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一审未判有误。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是犯意提出者和致被害人死亡直接凶手,罪责重于唐某某,但考虑案件因家庭问题引发、李某某未成年等,原判量刑不当,上诉及辩护请求从轻量刑部分理由成立,减轻民事赔偿请求不成立。【二审判决】2012 年 4 月 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1、维持一审对李某某定罪及二、三、四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2、撤销一审对李某某量刑部分。3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