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捷报频传,四名被告人都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其罪行可能面临二三年的牢狱之灾。在法庭上,辩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辩护意见打动了法官,四名老乡均获得缓刑,重获新生,终于可以和家人团聚。愿他们在以后的日子里多学习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好自己。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安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租赁房屋作为假冒“雷某”眼镜的加工作坊及仓库,并陆续聘请被告人王某、安某甲、安某乙到该眼镜加工作坊工作,四人分工合作制作带有“雷某”商标的眼镜并储存、销售。2017年7月17日,大亚湾区公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工作坊和仓库进行清查,查获并扣押印有“雷某”商标的成品眼镜5772副。经鉴定,该批眼镜是未经“雷某”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产品,价值人民币877390元。安某、王某、安某甲、安某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及团队总结归纳从以下几点核心观点去论证和辩护
1、坦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初犯情节:部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认罪悔罪: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4、未销售情况:查获的5772副眼镜尚未销售,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已销售的情况较小。
5、家庭因素:四名被告人都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若被收监执行刑罚,其家庭将陷入困境。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安某、王某、安某甲、安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安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安某甲、安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周乃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安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安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