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情况】
此案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为聂某辩护。庭前律师多次会见了聂某某、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参加庭前会议等,在法庭上本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属于一般情形的组织卖淫案,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案(从五个角度);2、聂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负责对外公关);3聂某某在量刑上应轻于方某和张某某;4、聂某某以往表现良好,是初犯和偶犯;5、聂某某认罪态度非常好,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做出了(2014)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共105页)。本案以情节严重指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后法院采纳了周乃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为一般情形的组织卖淫案,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辩护过程中周律师从案情、辩护方案、量刑情节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充分的工作,最终取得了极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