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事人因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一旦罪名成立且无法争取到有利的量刑,他将面临漫长的牢狱之灾,家庭也将陷入困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颜某强与叶某华、吴某霞共同设立深圳市某某眼镜制造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市某某钛业有限公司,公司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身为公司总经理的颜某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微信、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后,未上交财务,私自截留侵占,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13,395元。2023年4月21日,颜某强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被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3年以下);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3-10年);3、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10年以上)。
【律师核心观点】
1、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周律师认为颜某强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且其家属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周乃文律师的努力下,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了颜某强的情况,包括自首情节、积极悔罪态度以及家属的赔偿意愿等。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5月24日,颜某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安阶段 - 争取取保候审;【深龙岗公(梧桐)释字(2023)34486号】
2、审判阶段 - 力促缓刑判决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颜志强犯职务侵占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周乃文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自首情节:颜某强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谅解:2023年5月9日,颜某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30万元,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表明对颜志强行为的谅解,该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认罪认罚态度:颜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初犯偶犯:颜某强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与社会因素:颜某强家庭情况特殊,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经济支柱,同时经营着一家企业,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家庭稳定和企业持续经营。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乃文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认定颜某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公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处颜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号:【(2023)粤0307刑初2206号】。周乃文律师通过在不同阶段的有效辩护,成功为颜志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和缓刑的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