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的天平面前,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命运与希望。当面临涉嫌放火罪这样严重的指控时,那种恐惧与绝望,足以让一个人及其家庭陷入无底深渊。然而,在正义的追寻之路上,专业的法律力量能为真相照亮前路,让无辜者重获清白。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18日10时许,毛某某原系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塑胶制品厂员工,因辞工问题与该厂主管黄冠中发生争执。随后,毛某某从该厂仓库提出一桶电白油,倒在该厂二楼办公室地上,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欲点燃电白油,以要挟黄某某批准其辞工。黄某某和该厂员工一同将打火机夺下,随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将毛某某带走调查。毛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毛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3年8月21日移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经历告知权利、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等程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强调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认为毛某某明虽实施了倒电白油并欲用打火机点燃的行为,但从主观故意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挟主管批准辞工,并非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从客观行为看,在打火机被及时夺下后,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现场环境相对封闭,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周乃文律师的部分观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号:东二区检刑不诉【2013】108号;毛某某得以避免刑事审判,重获自由。该结果体现了周乃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辩护。家属非常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