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连某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一罪名一旦坐实,不仅会让连某承受牢狱之灾,还会使其声誉扫地,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案件伊始,公诉机关掌握着一系列看似确凿的证据,对连某的指控来势汹汹,形势对连某极为不利。
【案情回顾】
连某,广东省梅州人。2021年4月15日,连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拘留。据指控,连某参与的生产销售活动中,涉及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存在以次充好等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侦查期间,连某被羁押,公安机关准备对其提请逮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受理后,多次会连某,并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取保候审的材料上提出:1、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如指控连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物证,其来源及提取过程的合法性存疑,缺少必要的记录和见证;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对于连某在生产销售环节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描述不一致,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不能确凿证明连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主观故意存疑连某在所谓的生产销售活动中,主要是按照上级指令行事,对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缺乏明确认知。其自身不具备专业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也未参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把控环节,难以认定其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3. 情节轻微,即便连某的行为存在一定问题,但其在整个生产销售链条中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所涉及的销售金额相对较小,尚未达到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程度,犯罪情节轻微。
【办案结果】
周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充分阐述上述辩护观点,并及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捕。【穗公荔取保字(2021)00292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连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继续进行侦查。连某得以恢复部分人身自由,避免了被逮捕羁押,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