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是对公平与正义的严峻考验。而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领域,一旦罪名成立,往往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今天,我们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个在困境中逆转的案例 ,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起,被告人赖某从身份信息不详的上家处购入一批假冒的泰格豪雅牌手表,存放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西路某某新苑3栋501房。随后,赖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并搜索附近人员寻找买家转卖牟利。2022年3月起,肖某(另案处理)协助赖某销售假冒手表,负责打包及寄送快递。赖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微信昵称为“谢生”“yolo冰美式”“老酒”“老表”等人销售假冒手表,销售金额共计173,650元。2022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赖某及肖某抓获,当场起获175块假冒的泰格豪雅牌手表,价值约97,520元。经鉴定,起获手表均为假冒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师提出: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赖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初犯偶犯情节:赖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与获利情况: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获利较少。立功表现:赖某有检举他人赌博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查证属实。社会危害程度:本案社会危害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家庭经济状况: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赖某销售既遂数额为173,650元、未遂数额达97,520元,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纳辩护律师周乃文提出的部分意见,且鉴于赖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同时,考虑到赖某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较少,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能主动积极退交违法所得17,000元,系初犯、偶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预缴);【(2023)粤1973刑初1172号】;周乃文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赖某争取到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