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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取保候审律师 东莞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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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东莞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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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的涉案罪名
作者:东莞刑事辩护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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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1:24:04
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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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刑事辩护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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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1:24:04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中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涉及多个罪名,具体适用的罪名取决于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以下是非法集资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例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刑法》176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虚构不存在的公司,伪造金融机构的印章,或者用传销的方式吸纳资金等。该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依据《刑法》192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罪名适用问题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种罪名的区别:

1)行为模式的区别

传销:传销的核心特征是“层级性”和“拉人头”。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收益,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通常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幌子,但实际并无真实商品或服务,或者商品和服务只是掩盖传销本质的工具。

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核心特征是“诈骗性”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通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假宣传等手段,诱骗公众投资。资金往往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并未用于真实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2)主观目的的区别

传销:主观目的是通过发展人员层级获取非法利益,但并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全部资金的目的。传销组织者可能通过收取入门费、层级提成等方式获利。

集资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归还资金。资金往往被用于个人挥霍、转移或隐匿。

3)案例1:某公司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高额入门费,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参与者形成多层级结构,实际并无真实商品交易。该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案例2:某人虚构高回报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利息。实际上,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并未进行任何投资。该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区别

两罪最大的不同是行为人主观心态不同。集资诈骗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吸公众存款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心态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资金运营,本意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典型的集资诈骗如一些地方以集资为名义,采用日息3%的超高利息吸引资金后卷款潜逃,也就是俗称的跑路,或者集资后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领域,如赌博、贩毒等,都会被认定集资诈骗罪。这也是为何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要远远严重于非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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