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涉足毒品,原本正常的生活被摧毁,每个人都应珍惜自由和生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选择正确积极的生活方式。
【案情回顾】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蔡某某,指控其在东莞市长安镇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涉及四宗犯罪事实。2017年9月7 - 11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交易,涉及多笔毒品买卖,公安机关抓捕时从蔡某某处缴获11小包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8克,指控其贩卖冰毒总重量12.9克。蔡某某当庭认罪,但辩称未参与部分贩毒。
【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依法应判处7 - 15年有期徒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提出证据质疑:1、部分指控证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蔡某某实施了第一、三宗贩毒。2、性质界定:提出蔡某某只是为他人代购毒品,并未从中获利。3、特情情节:指出第四宗存在特情引诱,且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情形。4、证据合法性:公诉机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是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收集,不应作为证据使用。5、初偶犯情节:主张蔡某某系初犯、偶犯。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周律师的意见。认定蔡某某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第二宗犯罪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其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最终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大大低于指控可能面临的刑期,蔡某某于当年六月份可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