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司法程序中,每个案件都关系当事人的自由与前途。陈某因介绍卖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审阶段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进行辩护,最终成功改判缓刑,避免服刑。
【案情回顾】
陈某,1986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湛江人。2022年1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2月18日释放,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一审【(2023)粤1971刑初1083号】判决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陈某不服上诉,二审阶段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辩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犯罪情节较轻: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次数有限,涉及范围不广,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2、悔罪表现明显: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取保期间遵守规定,态度诚恳。
3、无再犯危险:陈某系初犯,家庭稳定且有亲属监护,具备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
4、适用缓刑无社区不良影响:所在社区愿意接纳并监督,适用缓刑有利于其改造回归。
【办案结果】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2023)粤19刑终766号】判决:维持一审定罪,撤销量刑部分,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实现由实刑向缓刑的关键转变,取得良好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