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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艳律师-深圳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婚姻财产律师-舒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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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4)
民间借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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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舒律师参加工作30年,十年前开始专职从事高端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精研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并经过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擅长综合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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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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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21:39:42
舒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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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21:39:42

 

入库编号 

2023-07-2-103-001

 

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

事 间借贷 担保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人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3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3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 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法院于2021722日作出(2021)13123283事判决: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310日起至202049日止,按照20204月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 金1500;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 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 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585条、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第1064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5条、第29条、第31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

 

一审: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法院(2021)13123283号判决(2021722)

 

转载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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