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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全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210034148。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张惠全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文科综合专业,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张惠全律师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处理,对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死刑案件,重大商业合同纠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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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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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5:32:35
张惠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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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5:32:35

 

入库编号 

2023-08-2-264-003

 

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公司涤除其登记信息

 

关键词

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涤除登记 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管理 实际控制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司机,挂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登记,但原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实际控制公司、保管公司执照、印章等。后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多次要求被告变更其公司登记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219日,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登记设立,张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为敖某某和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是韩某,公司内部管理审批人也是韩某。20208月,张某从该公司处离职后,多次请求该公司为其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但一直未得到回应。2021713日,张某通过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被告仍未答复并变更登记,张某遂诉至人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法院于20211219日作出(2021)13815475事判决:被告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到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张某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提交了证据证明代表阆中某公司对外开展事活动和对内行使管理的人均系韩某,张某并未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系属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有违公司法规定,阆中某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人登记。因张某不是阆中某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其请求阆中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13

 

一审:四川省阆中市人法院(2021)13815475事判决(20211219)

(二庭)

 

转载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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