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惠全律师-佛山刑事案件资深律师,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所在地区:佛山市-南海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5919039061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13 )
刑事法律 (2)
司法案例 (11)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张惠全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210034148。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张惠全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文科综合专业,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张惠全律师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处理,对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死刑案件,重大商业合同纠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19039061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庆怡路7号乐怡海创大厦26楼整层
网友留言
查看更多
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
浏览次数(408)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6-03 18:03:30
张惠全律师
张惠全律师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
浏览次数(408)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6-03 18:03:30

 

入库编号 

2023-02-1-226-001

 

韩某职务侵占案

——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罪 职务之便 盗窃罪 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春市某某汽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2016226日被逮捕。

吉林省春市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向春市中级人法院提起公诉。

吉林省春市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是公司的计划员,韩某的犯罪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本案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但韩某骗取的是辆合格证、发票等提取辆所需程序材料,而非涉案辆,欺诈是盗窃的手段,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代交冒充销售辆骗取发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辆出证和辆合格证,从库管员处骗取钥匙和随附件,使春某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春市中级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春某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20084月至201511月,被告人韩某在春某某公司销售计划与控制岗位任职,并负责公司代交业务。2013年至2015年,韩某采取盗窃公司作废发票,以办理代交业务的名义骗领辆合格证、钥匙、随附件、部分辆出证及在部分辆出证上伪造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签名等手段,将公司17辆大众牌途观汽(价值人408.748万元)私自销售,销售所得据为己有。公安机关于201612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将韩某抓获,扣押其用赃款购买的一台别克牌轿(价值8万元),扣押其随身携带的赃款10.35万元。韩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缴获涉案辆两台(价值49.16万元)、赃款10万元。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上述钱款、辆返还给春某某公司。

春市中级人法院于2017515日以(2016)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韩某继续退赔春某某公司人3 312 380元。

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具有办理公司代交业务的权限,利用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因春某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有观点认为,韩某是通过欺骗手段,使春某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将辆提出仓库,应认定为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韩某骗取的是提取辆所需程序材料,而非涉案辆本身,欺诈是其盗窃的手段,韩某系利用熟悉工作环境的工作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涉案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窃取、骗取还是其他手段,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是否利用了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涉及本案,主要取决于如下两个问题:一是韩某是否具有管理、经手涉案单位辆的职务;二是韩某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第一,韩某负责本单位代交业务,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涉案辆的权限。

根据春某某公司出具的岗位职责等材料记载,被告人韩某作案期间在单位的销售计划与控制岗位(计划员)任职,单位并未明确其有办理代交业务和管理、经手辆的权限,但春某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员工等均证实韩某负责单位代交业务。代交业务指的是春某某公司用库存辆先行代上海某汽销售有限公司将辆交付给客户,上海某汽销售有限公司再补给春某某公司同样配置的辆。因此,在韩某的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履职情况来确定其职务情况,即其负责单位的代交业务。在办理代交业务过程中,韩某到单位辆管理人员姚某处领取钥匙、辆出证后(需要姚某在出证上签字)即可将辆提出公司,韩某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管理、经手单位辆的权限。

第二,韩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本单位财物。

虽然从学理上界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相对容易,但实践中,单位财物的管理权、处置权有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这就导致行为人为顺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不仅需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需要借助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实施多种行为,有时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有时利用其熟悉作案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甚至有的行为与职务上的便利并无关系,这就给罪名认定带来一定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从刑法因果关系的度分析,应根据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对其完成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罪名,如果职务上的便利对整个犯罪的完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则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按照代交业务流程,春某某公司的辆平时并不由被告人韩某管理,韩某在办理代交业务时受到单位辆管理人员姚某的制约,韩某只有从姚某处取得钥匙和辆出证,才能完全取得管理、经手辆的权限,将辆提出公司,而且韩某只要取得钥匙和辆出证,即可将辆提出公司。韩某为克服障碍,顺利非法占有涉案辆,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如下四种行为:一 是盗窃公司发票;二是骗取辆合格证;三是取得辆出;四是骗取钥匙及随附件。其中,盗窃发票和骗取辆合格证主要是为了方便销赃,对韩某将辆提出公司、非法占为己有不起决定作用,发票和合格证的取得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影响对韩某的罪名认定。韩某一旦取得辆出证、钥匙等提取辆所需程序材料即取得了管理或经手涉案辆的权限,即可利用此种职务上的便利将涉案辆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对韩某占有涉案辆起重要作用的环节是取得辆出证、钥匙,即辆出证、钥匙是否系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直接影响案件性质认定。根据在案证据,全部涉案辆的钥匙及部分辆出证系韩某以办理代交业务的名义从姚某处骗取,系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部分辆出证上姚某的名字系韩某伪造,系其利用熟悉工作环 境、可以进入姚某办公场所的工作上的便利取得。如果韩某不负责单位代交业务,其不可能以办理代交业务的名义从姚某处骗取全部涉案辆的钥匙以及部分辆出证,不可能将辆顺利提出公司,韩某负责办理代交业务的职务上便利对其顺利侵占单位财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韩某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整体上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的是侵吞、窃取手段,还是骗取等手段,均不影响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等时的便利条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

 

一审:春市中级人法院(2016)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2017515

(刑一庭)

 

转载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律师资料
张惠全律师-佛山刑事案件资深律师,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所在地区:佛山市-南海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5919039061
作者其他文章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司法判断标准
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