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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全律师-佛山刑事案件资深律师,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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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全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210034148。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张惠全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文科综合专业,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张惠全律师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处理,对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死刑案件,重大商业合同纠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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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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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8:12:23
张惠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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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04-1-226-002

 

王某1职务侵占案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罪 侵占股份

 

基本案情

浙江省台州市岩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职务侵占罪,向台州市岩区人法院提起公诉。

台州市岩区人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1和冯某合作做塑料制品生意,王某1在台州市岩区负责生产、调转货品,冯某在沈阳市等地负责销售产品。1996年四、五月份,王某1和冯某受让了卫东位于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工业小区的某服装厂厂房、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股权 转让形式取得该厂的全部股份,由王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

19981月,王某1与冯某因纠纷不再合作,后签订了多份相关协议,约定某服装厂的股份(包括房产、土地)为王某1和冯某共有产权、共同使用,产权各半,王某1仍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

19983月,王某1伪造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属冯某所有的某服装厂的股份转移到王某1及弟弟王某名下,其中王某1占股55.56%,王某2占股44.44%,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20042月,王某1将某服装厂更名为某塑料厂。

20043月,王某1将某服装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塑料厂所有。

20045月,王某1将某塑料厂注册资本由18万元变更为258万元,变更后股权出资比例为王某1占股89.92%,王某2占股10.08%

20153月,王某1增加其妻子陈某为股东,将其名下10%股份转到陈某名下。

20156月,王某1将王某2名下股份全部转到其名下,王某1占股90%,陈某占股10%

20163月,某塑料厂以该厂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由王某1及陈某担保,向岩农村合作银行贷款600万元,后因到期无法归还,被岩农村合作银行起诉。

201784日,某塑料厂厂房、土地被岩区人法院查封。

20171222日,被告人王某1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815日,经评估,某塑料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19983月评估价值为113.4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岩区人法院于202097日作出(2019)1003刑初6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冯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1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211126日作出(2020)10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1利用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其他股东的股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侵占其他股东的股权使自己的股份比例得以增加,进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然后就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如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议,将公司利益向自己转移。故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271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岩区人法院(2019)1003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书(202097)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法院(2020)10刑终391号刑事裁定书(20211126

(刑三庭)

 

转载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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