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实际工作地是广西北海,那就应当适用广西北海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公司应付你的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