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无论你所在的公司是否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均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从你的描述来看,目前你们的争议还不是“优化”,而是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为“云南”的工作地点变更问题。根据你们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深圳的司法实践,公司对你的工作地点的这一变更,应该说是缺乏依据的,理由有二: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并不包括云南,现在公司单方将你的工作地点由深圳变更为云南,缺乏依据。至于合同中“等公司项目所在城市”这些内容,约定过于宽泛,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确认,更不会支持类推出包含云南的主张。第二,即使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变更你的工作地点,司法实践当中通常会认为用人单位需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已在深圳安家等实际情况,以及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偿,否则,劳动者也是有权拒绝这样的工作地点变更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这样的工作地点变更决定,你应该是有权拒绝的。
最后,如果只到目前这种地步,你只要拒绝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就行了,还不能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以你旷工或者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将你辞退的,那时再收集好有关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