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如果是公司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三期”内女职工,是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39条(过失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此限。当然,协商一致解除,要以你同意为前提。一方面,你可以不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另一方面,你也可以提出你的要求与公司进行协商,不受法定补偿标准的限制。
而如果你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就来到第二种情形。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如果该公司决定提前解散,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而终止,在此情形下,也是不受你处于“三期”内的因素影响的。同时,这种情况下法定的补偿标准也是“N”。
最后,无论是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是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以后,公司就没有义务再保障你享受“三期”待遇了(除非你们已对此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