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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由于公司破产,需要解散,因为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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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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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4: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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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4:52:12
本人15年11月入职公司,在19年6月左右公司出现过合并,导致现在社保换到当前的公司,最终在公司破产的时候,老板只愿意赔偿1个月,这个情况我们具体是需要赔偿多少
2024-11-24 15:19:24

你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6项和第44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6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综上,自201511月入职之日起算,如果至今你的工作年限已满9年的,经济补偿(N)的支付标准为以你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9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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