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的核心其实不在于公司应否将生育津贴的差额补给你,而在于公司根本没有按规定足额向你支付产假工资。首先,根据规定,产假期间(正常是98天)公司应按你原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而这里的“原工资标准”是指你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奖励假期间(符合条件者享受80天)的工资则应按你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应剔除)计算,由公司向你支付。如果上述标准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其次,上述工资应由公司逐月向你支付(垫付)。如果在休假期间公司只向你发放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你可以考虑提出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N),且一并申请仲裁索要产假工资差额。详细可参见《深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可以被迫辞职吗》《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什么操作流程(详细实操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