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6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
一九九〇年六月十一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实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