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侵权法资讯-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精选_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
咨询电话:--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136 )
侵权法资讯 (1)
法规目录 (1)
司法文件 (8)
侵权法规 (108)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8)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本账号将会及时更新和分享侵权法的最新资讯,欢迎关注!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网友留言
查看更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_有效)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局
|
浏览次数(480)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1-22 16:37:58
侵权法资讯
侵权法资讯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局
|
浏览次数(480)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1-22 16:37:58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91〕环法函字第104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资料
侵权法资讯-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精选_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
咨询电话:--
作者其他文章
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22号_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_有效)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