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为人民法院受理医疗单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的复函
[1997]民他字第1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苏民他字第4号关于瞿疏朗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受理程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看,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医疗单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受害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瞿疏朗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属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