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侵权法资讯-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精选_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
咨询电话:--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136 )
侵权法资讯 (1)
法规目录 (1)
司法文件 (8)
侵权法规 (108)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8)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本账号将会及时更新和分享侵权法的最新资讯,欢迎关注!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网友留言
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10号_有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浏览次数(466)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1-23 11:03:56
侵权法资讯
侵权法资讯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浏览次数(466)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1-23 11:03: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2004)民立他字第1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2004]55号《关于要求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不应随意扩大解释,故请你院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确定级别管辖。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与答复

、基本情况及请示的问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且与以往相比,此类案件呈现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而判决赔偿数额与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终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低于该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准的特点,拟决定:

1.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第一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受争议标的额的限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于2004413日以鄂高法明传[2004]55号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及分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无论争议标的大小,一律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欠妥,故不同意该院将此类案件一律放在基层法院的请示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及此后多次就级别管辖所作的批复,“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一直是确定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的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请示意见超出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以诉讼标的金额大小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相悖,不应支持。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位居法院受理案件的突出位置,因此对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应采取严格执法的原则,不能轻易突破。

3.《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严肃审判纪律,规范诉讼活动,根据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曾多次调整级别管辖标准,但从每次调整的情况看,均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统一规范。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独自做出以上规定,易造成执法的不统一,不利于执法的一致性。

4.争议标的额大小是衡量案件是否为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请示“1”、“2”中,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剥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不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且前后条款自相矛盾,易造成下级法院实际执行中的混乱。

5.诉讼标的额多少以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的金额确定,该请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风险亦由其自担,从性质上讲属于程序审查的范围;而实际赔偿额的大小则应通过法院实体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属实体审理,且实体审理的难度往往较大。若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无论争议标的大小),一律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但混淆了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区别,也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担风险的原则不符。

律师资料
侵权法资讯-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精选_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
咨询电话:--
作者其他文章
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22号_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_有效)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