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保险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当事人取得医疗社会保险金后可否请求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法研[2006]2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取得医疗社会保险金后可否请求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稿)》(以下简称批复)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不影响其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批复所涉案件如果涉及商业保险,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