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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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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6: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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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6:38:31

 

入库编号 

2023-13-2-392-001

 

宁波某工具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

 

关键词

事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诉中财产保全 侵害专利权 

 

基本案情

宁波某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具公司)诉称:浙江某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能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工具公司侵害其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涉 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为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某新能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先后冻结某工具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扣押自宁波海关出口的价值100万元的被诉侵权产品。后某新能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相应财产保全解除。某工具公司主张某新能源公司在前述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造成某工具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某新能源公司赔偿其因银行存款冻结造成的利息损失191274元、经营损失 10000元,因海关布控导致报关延误造成的损失3000元、货物无法按时交付造成的损失20000元以及律师费85726元、无效宣告请求 费40000元,合计350000元。

某新能源公司辩称:本案系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需要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三要素。某新能源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涉案专利经合法授权,且经过多次无效宣告审查,不能仅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认定某新能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错误。且某新能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前向某工具公司发送律师函,但某工具公司不予回应,考虑到某工具公司存在违背诚信原则、逃避执行的较大可能性,某新能源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故某新能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法院认为,某新能源公司在起诉某工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有失审慎的过错,某新能源公司应当承担冻结某工具公司200万元存款导致的损失。至于某工具公司主张的扣押货物导致的损失,由于没有相应证据作证,则不予支持,于2019628日作出(2018)021993事判决:某新能源公司赔偿某工具公司利息损失 165974.04元,驳回某工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新能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法院于202138日作出 (2020)最高法知521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事侵权纠纷的较高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错误”。本案系争两次财产保全申请均可依照该原则,结合申请的不同时点、不同情况,予以详细分析。

()申请冻结200万元银行存款有无错误

首先,关于提出保全申请时专利权人的审慎程度。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行政部在授权程序中仅予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司法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稳定性相对较弱。某新能源公司本应在申请冻结某工具公司银行存款前及时向专利行政主管部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向法院提交该报告以证明其专利效力稳定性。但某新能源公司却在冻结200万元银行存款后才提出前述申请,其申请时点有不妥之处。其次,关于采取保全措施后涉案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根据20176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虽然该评价报告本身未否定涉案专利效力,但该报告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缺乏稳定性。再次,关于专利权人知晓涉案专利效力稳定性程度后的行为。某新能源公司在获取该评价报告后本应根据诚信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但某新能源公司直至本案二审程序终结后才申请解除,该期不作为进一步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其行为具有明显可责性。最后,关于涉案专利的最终效力。某新能源公司在关联诉讼中主张保护的全部权利要求均被无效,该最终行政决定再一次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存在较大瑕疵,也因此反映出某新能源公司申请冻结 某工具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失审慎。综上四点,某新能源公司申请冻结某工具公司200万银行存款且未及时申请解除的行为违反了前 述审慎原则,应被视为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申请有错误”。

()申请扣押货值100万元的涉案产品是否错误

从行为时点上看,某新能源公司于201822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财产保全金额,即扣押货值100万元的待出口涉案产品。该二次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发生在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作出之日起七个多月之后、第二次涉案专利无效申请四天之后、关联侵权纠纷案件一 审判决之前。对此,最高人法院认为,该二次财产保全申请亦构成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申请错误”,理由如下:首先,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对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已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大大增加了专利可能最终被无效的合理预期。在此情形下,处于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专利权人理应就财产保全申请持有足够审慎与克制,特别是对已经申请过财产保全、又决定追加申请财产保全而言,更应如此。本案中,某新能源公司获得专利评价报告后,在已经成功冻结被申请人200万元银行存款情形下,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已明显违背前述审慎原则。其次,某新能源公司在某工具公司提起第二次无效申请四天后就申请二次财产保全,而在此时点,关联案件诉中并未出现其他需立即增加保全财产的紧急情形,故该二次财产保全申请明显是诉讼策略上的对抗措施,而非出于可执行财产安全考虑。综上两点,某新能源公司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具有更为明显的不合理性,系对保全救济措施的过度使用,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申请有错误”。但因某工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新能源公司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且某工具公司对原审判决中的相应处理结论亦未提出上诉,最高人法院对该部分具体损失不予处理。

 

裁判要旨

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事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有无错误。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108(本案适用的是201771日施行的《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105)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法院(2018)021993事判决(2019628)

二审:最高人法院(2020)最高法知521事判决(202138)

(知产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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