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侵权法资讯-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精选_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
咨询电话:--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134 )
侵权法资讯 (1)
法规目录 (1)
司法文件 (8)
侵权法规 (106)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8)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本账号将会及时更新和分享侵权法的最新资讯,欢迎关注!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网友留言
查看更多
危险货物运输机动⻋交通事故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
浏览次数(268)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6-02 17:31:59
侵权法资讯
侵权法资讯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
浏览次数(268)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6-02 17:31:59

 

入库编号 

2023-11-2-374-001

 

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危险货物运输机动交通事故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关键词

事 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危险货物运输 交通事故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称:2021512日,忽某山驾驶涉案重型罐式半挂,在宜遂高速遂川县五斗江坳村路段侧翻,造成一人死亡,32.36吨柴油泄漏、道路设施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控制环境污染,防止柴油泄漏沿河污染,造成更大损失,遂川县委县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原告作为救援单位之一参与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此支出了费用。故诉请:1.被告赔偿应急环境监测费11.8万元、辆租赁调配费用3.1万元、应急物资采购费1.95万元、吸污租赁费0.3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忽某山辩称:本案事故实际所有人是魏某,其是雇员履职行为,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魏某未答辩。

某燃气公司辩称:案涉事故辆在某和财保荆公司、某财保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足以赔付损失。某和财保荆支公司未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某和财保荆支公司的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商业三者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均是机动保险,应当各半负担。

某和财保荆公司辩称,应急环境监测系原告的法定职能,不应收取费用。本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属于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所载货物泄漏造成污染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应当免责。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中约定了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本公司只应承担超过免赔金额的赔偿责任。

财保荆公司辩称: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在法定职责内执行公务不应向纳税人再收取费用。本案中某和财保荆支公司与荆某燃气公司之间约定免赔金额,明显损害了某财保荆分公司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应无效。应先由某和财保荆公司在承保辆的交强险和机动三者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及机动三者险限额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再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512日,忽某山驾驶涉案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涉案重型罐式半挂32.36吨柴油,行驶至遂川县五斗江坳村鹅湾组路段时冲下山谷侧翻,造成副驾驶室乘坐人李某死亡,忽某山受伤,载柴油泄漏,水泥护墩和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遂川县人政府组织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及时进行应急处置。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参与事故施救和环境监测支出的费用有:环境应急监测费117957元,辆租赁费24400元,应急物资18400元,共计160757元。后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忽某山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在道路上行经下坡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忽某山驾驶的涉案重型半挂牵引、重型罐式半挂登记所有人为荆某燃气公司,实际主是魏某。

2020123日,荆某燃气公司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和重型罐式半挂投保了某财保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单载明:保障内容为货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其中第三者责任为每人责任限额40万,每次事故除污费用责任限额100 万,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100万,第三者累计赔偿限额500万。

20201217日,荆某燃气公司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投保了某和财保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单载明: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万,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中第3点内容为“辆投保的‘交强险’‘机动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非本保单承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责任保险’(运管处统保)等其他保险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赔范围,且该绝对免赔金额以每次事故120 万元作为下限”。

20201228日,荆某燃气公司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投保某和财保荆支公司的机动综合商业保险,该保单载明:机动第三者责任保险为100万元。同日,荆某燃气公司为涉案重型罐式半挂投保某和财保荆支公司特种综合商业保险,该保单载明 承保特种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某和财保荆支公司提供的《特种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特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为“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 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第五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关名词释义中“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正常使用 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 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荆某燃气公司在该《特种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 容及法律后果”的字样并加盖了公章。

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各保险保险期间内。

省遂川县人法院于2022425日作出(2022)0827234事判决,判决:一、某和财保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 各项损失82553.64元,共计84553.64;二、某财保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各项损失76203.36;三、驳回原告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和财保荆公司、某财保荆公司提出上诉。江省吉安市中级人法院于2022930日作出(2022)081314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涉案交通事故导致载柴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因处理柴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是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在应急处置案涉油罐倾翻载柴油泄漏安全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属于《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本案应为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因处理涉案辆柴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于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荆某燃气公司等主张赔偿。某和财保荆公司、某财保荆公司作为案涉机动的保险机构,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关于某和财保荆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免责问题。某和财保荆公司与荆某燃气公司签署的《特种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的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并列,系指与地震、战 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同一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本案中的“污染”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投保辆所载原油泄露产生的,明显非“污染”免责条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某和财保荆支公司在《特种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将“污染(含放射性污染)”解释为“被保险机动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并在本案中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责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投保人荆某燃气公司对该解释亦不予认可, 理解分歧明显,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某和财保荆支公司和荆某燃气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中关于绝对免赔金额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荆某燃气公司购买某财保荆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前,荆某燃气公司是在购买某财保荆分公司100万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后,再向某和财保荆公司购买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并约定绝对免赔120万元。该约定符合荆某燃气公司的保险利益需求,且未损害某财保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荆某燃气公司与某和财保荆公司约定的是“其他保险应承担的保险 责任属于免赔范围”,并未加重某财保荆公司的保险义务,也未约定由某财保荆公司先行赔付。即某财保荆公司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与荆某燃气公司是否再购买保险无关,该绝对免赔条款的险也是由荆某燃气公司承担。因而,该绝对免赔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关于某和财保荆公司、某财保荆公司赔偿比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强制保险优先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荆某燃气公司在某财保荆公司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某财保荆分公司投保的机动综合商业保险、特种综合商业保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均属于商业保险。因而,应当根据某和财保荆公司与荆某燃气公司的绝对免赔金额特别约定,判决江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超出交强险以外的部分,按照某和财保荆公司商业三者险110万元限额与某财保荆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100万元限额的限额总和比例确定。即某和财保荆公司承担110/210(0.52)的赔偿责任,某财保荆公司承担100/210(0.48)的赔偿责任。经核算为,由某和财保荆公司承担82553.64元,由某财保荆分公司承担76203.36元。 

 

裁判要旨

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在应急处置涉案安全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事故应急 环境监测等相关应急救援费用属于《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机动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部等单位有权向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案涉机动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等事由并列,应当解释为与地震等同一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如果“污染”系因投保辆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导致,明显非“污染”免责条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保险合 同同时将该“污染”解释为非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理解分歧的情况下,保险人以此主张免责的,依法不予支持。

3.投保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辆综合商业险,其中成立在后的保险合同约定了绝对免赔条款的,因该约定符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需求,且既未加重成立在前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也未约定由其先行赔付,故未损害其合法权益,成立在前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与投保人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立在后保险合同中的绝对免赔条款的险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故应当认定免赔条款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加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合法有效。

4.投保人投保机动强制保险的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不同辆综合商业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机动强制保险优先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商业保险按各自保险限额比例赔偿。保险人主张特定商业保险先予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

《中华人共和国法典》第1165条第1款、第1184条、第1213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一审:省遂川县人法院(2022)0827234号判决(2022425)

二审:省吉安市中级人法院(2022)081314号判决(2022930)

(环资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律师资料
侵权法资讯-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精选_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
咨询电话:--
作者其他文章
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1号_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22号_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_有效)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