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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燃油助力车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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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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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21:23:29

 

入库编号 

2023-16-2-374-013

 

孔某某诉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中燃油助力车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关键词

事 机动交通事故责任 燃油助力 国家标准 交强险 机动

 

基本案情

2014612日,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孔某某赔偿医疗费7596.32元、营养费110元、伙补助费330元、护理费675 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22398.03元、精神赔偿金3000元,上述共计34809.35元,除去孔某某已经支付的2900元,剩余费用总计应赔偿31909.3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1114830分许,孔某某驾驶无号牌助力,经工业路由向东行驶至工业路与主路交叉口侧时与经工业路由南向左转弯进入工业路的毋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 焦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作出2013N/111408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为:(1)孔某某无机动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未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毋某某驾驶非机动进入道路未让行辆,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毋某某于事故当天入住焦作市第二人医院救治,于20131125日出院,实际住院11天。毋某某住院花费6462.32元。其中,孔某某垫付2900元。毋某某入院时主要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毋某某出院证显示出院医嘱:(1)继续服药治疗;(2)两周后复查头颅CT排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可能,诊随诊。毋某某出院后产生两次诊疗费用,每次144.5元,共计289元。毋某某系焦作市城镇居1943910日出生。孔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辆未投保交强险。2014918日,根据孔某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焦作某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毋某某的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焦某援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书,鉴定意: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年、居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年。我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于20141229日作出(2014)二初字第489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孔某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毋某某医疗费4251.32元、营养费110元、伙补助费330元、护理费67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 20158.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9224.55;二、驳回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于201558日作出(2015)二终字第00120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2014) 二初字第489事判决;二、孔某某在接到本判决十日内赔偿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612.28;三、驳回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于2016520日作出(2016)0872事裁定:再审本案。焦作市中级人法院于2016721日作出(2016)0817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2015)二终字第00120事判决;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2014)二初字第489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参照机动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案肇事的燃油助力应是轻便摩托,属于机动范畴,应按规定上牌并购买交强险,并且公安交管部已经在事故认定书中对辆的性质属于机动作出了认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孔某某所驾辆系机动且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毋某某要求孔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毋某某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孔某某所驾驶辆不在机动范围之内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1.采用汽油作为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km/h、整重量超过40kg的燃油助力不符合非机动的国家标准,故在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将燃油助力认定为机动

2.燃油助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燃油助力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燃油助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119

《机动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5

 

一审: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法院(2014)二初字第489事判决(20141229)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2015)二终字第00120事判决(201558)

再审审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2016)0872事裁定(2016520)

再审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2016)0817事判决(2016721)

(审监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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