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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深圳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深圳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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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一:婚姻家事
1、擅长解决离婚纠纷。精通深圳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裁判规则,经验丰富,功底深厚。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曾代理多起涉及重大财产的离婚案件。擅长离婚谈判,解决抚养权,促成当事人和平离婚、快速离婚。
2、擅长遗产继承纠纷。曾代理多起复杂遗产继承案件,擅长解决继承中的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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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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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5:11:33
彭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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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2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关键词

事 婚约财产 共同生活 孕育子女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华某某()2018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6月生育一子。2021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河南省汝州市人法院于2022328日作出(2022)04821417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法院于2022628日作出(2022)041631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联索引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法院(2022)04821417事判决(2022328)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法院(2022)041631事判决(2022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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