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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深圳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深圳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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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一:婚姻家事
1、擅长解决离婚纠纷。精通深圳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裁判规则,经验丰富,功底深厚。擅长离婚财产分割,曾代理多起涉及重大财产的离婚案件。擅长离婚谈判,解决抚养权,促成当事人和平离婚、快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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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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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5:23:55
彭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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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5:23:55

 

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5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关键词

事 婚约财产 恋爱赠与 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郑某与施某()2022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20226月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同年7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郑某为 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福建省平潭县人法院于20221229日作出(2022)01285080事判决:一、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关联索引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

 

一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法院(2022)01285080事判决(2022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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