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案例,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无期,周乃文律师承办二审(未赔偿)改判为十五年
导读: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常常会对我所辩护的被告产生一种特殊的感情,在本案中我们李某的感情也不例外。一方面,作为职业律师,我对待我的当事人就像医生对待自己的病
东莞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斗殴致人死亡,轻判二年
导读: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常常会对我所辩护的被告产生一种特殊的感情,在本案中我们彭某的感情也不例外。一方面,作为职业律师,我对待我的当事人就像医生对待自己的病
东莞口碑好的刑事律师,故意伤害案,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案件源于张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对方身体受到损伤,伤情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随后张
东莞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寻衅滋事案,成功获不逮捕
郑子某涉嫌寻性滋事罪被羁押在某看守所,其作为催收公司的一员,在整个公司被端的情形下,若不撇清关系,必将受公司牵连。在我们团队介入后,为其制定了精准的辩护方案,为
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贩卖毒品案,仅判一年九个月
一旦涉足毒品,原本正常的生活被摧毁,每个人都应珍惜自由和生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选择正确积极的生活方式。
【案情回顾】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蔡某某,
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涉毒多罪名案件,推翻非法持有毒品罪,比其他同犯直降8年
【案情回顾】2016年7月1日,简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兄弟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成功取保候审
远离毒品告诫:当事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刑事措施,虽成功取保候审但案件仍需继续侦查。这警示人们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坚决远离毒品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毒品的
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贩卖毒品案,成功推翻二宗毒品,仅判2年
【案情回顾】2019年4月14日,卢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卢某某向吸
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均成功获缓刑
捷报频传,四名被告人都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其罪行可能面临二三年的牢狱之灾。在法庭上,辩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辩护意见打动了法官,四
刑事律师周乃文亲办案例,为无辜司机洗冤,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无罪释放
为杨某洗冤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成功辩护,更是我对法律信仰的坚守。它让我明白,在每一个复杂的案件背后,都可能隐藏着被忽视的真相,而律师的职责就是去挖掘真相,为当事
刑事律师周乃文案例,代理欧某原来是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量刑上减少三年
【案情回顾】2017年9月27日,欧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宝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景区寺庙后,以该寺存在假和尚欺骗游客消费等情况,在多个网站论坛发帖,并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施
合法行使权力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沈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某出任上海某某公司土建项目经理一职。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沈某通过管理平台
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某某幼儿园的负面报道,该幼儿园经营者郑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联系陈某,请求
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岳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附近某餐饮店等地,以向多个政府主管
非法集资类的涉案罪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中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涉及多个罪名,具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针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提出辩护意
浅谈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返还或没收等处理。其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财物被转移、隐匿或
当刑事律师承接一起刑事案件后,为何首要之举便是申请会见呢?——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解答
刑事律师接手刑事案件后,通常会优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一行为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了解案件全貌:犯罪嫌疑人作为
对刑辩律师而言,这短短 37 天为何被称作 “黄金期”?在这关键阶段他们又能施展哪些作为?——东莞资深刑辩律师为您解密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