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异步审理规则(试行)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秩序,保障仲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庭审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互联网异步审理,是指庭审参加人在本案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异步审理平台,完成答辩、调查、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后,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另行组织现场开庭审理或不再组织现场开庭审理的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审理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庭后确认、庭后举证质证等通过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各环节。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其他庭审参加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或需庭前、庭后调查,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进行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也可以将庭前、庭后证据交换、质证等环节通过互联网异步审理平台进行。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五条 仲裁庭在获得庭审参加人联系方式后,须按时登录仲裁办案系统或异步审理平台完善信息,并确认推送开庭通知,确保庭审参加人能及时收到开庭信息参与异步庭审。
第六条 仲裁庭须提前充分准备审理问题和需质证的证据,并在启动异步庭审时将问题录入异步审理平台,证据根据需要上传异步审理平台。
第七条 庭审参加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完成互联网异步庭审。
第八条 庭审参加人应当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及时访问异步审理平台完成账号注册认证,并登录系统查看案件信息。
第三章 庭中审理
第九条互联网异步审理程序发起后,庭审参加人须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完成答辩、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等环节。
第十条互联网异步审理支持同一案件多人在线进行,庭审问题多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同步进行答复、质疑、辩驳等。
第十一条互联网异步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回答情况增加或调整问题;庭审参加人可在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在线提交新证据,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可勾选查看对象;仲裁庭需将新证据发其他庭审参加人质证或确认。
第十二条庭审参加人需要申请延长答复时间的,须提前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庭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第十三条庭审参加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和登录信息,庭审参加人直接或间接授权案外人以其名义使用其账号发表意见、上传材料的,视为其本人行为。
第十四条 仲裁庭可视情况以同步方式要求庭审参加人对平台发表的意见及上传的材料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对确认。
第十五条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互联网异步审理转为在线庭审或现场庭审,但应给予庭审参加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六条庭审参加人在审理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互联网异步审理的,应及时告知案件办理人员,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暂停审理程序,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庭审参加人经有效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上线参与互联网异步审理,经仲裁庭释明后,仍未能参与互联网异步审理的,不影响互联网异步审理的继续进行。
第四章 庭后确认
第十八条审理结束后,需通过在线确认方式对笔录等文书予以确认的,庭审参加人应当及时在线确认。
第十九条庭后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补充证据并质证的,可跳过权利义务、诉辩意见,直接进入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环节。
第二十条互联网异步审理的案件,应当全程记载交互问答过程信息。庭审笔录等文书与交互问答过程信息不一致的,以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为准。
第五章 其它规则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异步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的,开庭时不再重复进行;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仲裁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开展,并将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等环节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案件有证人的、视频等流媒体证据的,庭审参加人文化水平受限的,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庭审程序进行因素的,一般不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