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关于仓库搬迁的补偿问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由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或者并未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公司“在正常上班的时间外”安排你工作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加班认定。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但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而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超过36小时的,属于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三,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的规定,对于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应在支付周期期满后7日支付;根据第12条的规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根据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对于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