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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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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废止)
作者: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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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4: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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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4:42:35

 

发文机关:劳动部

文号:劳办发〔199670

发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时效性:失效/废止

编辑提示: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531日发布;2016531日实施)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70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晋劳办字〔1996〕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与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次违法行为。劳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且违法行为已经得以纠正,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再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视为数次违法;但该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或完全制止,违法行为仍连续或继续进行的,视为一次违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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