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8]5号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