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明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明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深人发[1997]4号)
各区、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申诉工作,保证考核客观公正,现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申诉控告和人事仲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申诉的对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确认在本年考核中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而有失公平的,或考核结果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而本人确有理由认为不公正的,均可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和申诉及仲裁。
二、受理申诉的责任范围及程序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受理的责任范围、办法和程序:注1(注1:此款原文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申诉受理的责任范围,原则上按两级申诉一级仲裁的原则划分,其办法和程序:)
(一)申诉对象属于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2(注2:此处原文为:(一)各区凡申诉对象属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员、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本人先向所在考核单位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按管理范围分别向区人事局或区委组织部再申诉;属于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考核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管理范围分别向区人事局或区委组织部申诉。区人事局和区委组织部对以上工作人员的申诉的复核结论,为申诉终结结论。
(二)申诉对象属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先向考核单位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围分别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申诉。市人事局和市委组织部的复核结论为终结结论。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申诉对象属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区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市属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由本人先向考核单位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围分别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申诉。市人事局和市委组织部的复核结论为终结结论。)
(三)申诉对象属于市直事业单位除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先由本人向考核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行政主管(代管)部门申诉,主管(代管)部门的复核为终结结论,其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或人事单列的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考核单位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按分管范围分别向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申诉,复核结论为终结结论。
(四)工作人员申请复议和申诉,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作出终结复核结论后,上级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如本人对复核终结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的人事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复核终结的,向区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终结的,向市人事仲裁办申请仲裁。
(五)凡按上述责任范围和程序复核的,其复核结果连同申诉人考核鉴定表(复印件)、申诉材料,按分管范围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三、受理申诉的要求
(一)各级受理复议申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复议,原则上应在接到本人申请(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
(二)受理复议、申诉的责任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复议复核工作,凡发现不按要求,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或矛盾上交的,上级机关应予严肃批评和纠正,发现在考核、申诉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受理复议申诉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以理服人,防止激化矛盾。同时要注意向申请人宣传有关考核的申诉知识,避免不按责任范围和程序申诉而干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