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劳动法律法规大全_劳动法律汇编_深圳劳动法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584 )
法规目录 (3)
综合规定 (50)
劳动合同 (30)
经济补偿 (17)
工资福利 (54)
工作时间 (9)
休息休假 (25)
劳动仲裁 (53)
劳动诉讼 (40)
工伤法规 (109)
社会保险 (59)
劳动保护 (16)
就业管理 (37)
劳动监察 (50)
人事争议 (32)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联系人:杨锦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3号_现行有效)
作者:深圳市人事局
|
浏览次数(339)
|
评论(0)
|
点赞(0)
|
2023-12-22 14:03:12
劳动法大全
劳动法大全
作者:深圳市人事局
|
浏览次数(339)
|
答复(0)
|
点赞(0)
|
2023-12-22 14:03:12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921日深人发[1992]2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通知》(粤人薪[1992]1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是增强组织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因私事请假、销假的制度,用好《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单》,严格审批手续。对因私事请假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请按照粤人薪[1992]12号的规定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81日粤人薪[1992]12号)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下同)80%计发;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含奖励工资、行政经费节支奖、奖金)不发,各单位自行创收提成奖金,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当月奖金不发。

、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不计发当年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

、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凡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75%发给。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00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期间的工资按本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作为考勤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从下达之月起执行。如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律师资料
劳动法律法规大全_劳动法律汇编_深圳劳动法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作者其他文章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大全(目录)_国家层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汇编
广东省劳动法规规章大全(目录)_广东省级劳动法规、规章、司法文件汇编
深圳劳动法规规章大全(目录)_深圳市级劳动法规、规章、司法文件汇编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11月修订)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