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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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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3号_现行有效)
作者:深圳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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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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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4:03:12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12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921日深人发[1992]2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通知》(粤人薪[1992]1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是增强组织纪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因私事请假、销假的制度,用好《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单》,严格审批手续。对因私事请假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请按照粤人薪[1992]12号的规定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

 

199281日粤人薪[1992]12号)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下同)80%计发;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含奖励工资、行政经费节支奖、奖金)不发,各单位自行创收提成奖金,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当月奖金不发。

、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不计发当年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

、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凡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75%发给。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00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期间的工资按本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作为考勤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从下达之月起执行。如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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