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深人发[1995]56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和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及发放办法作如下调整。
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5年度开始,其年度考核奖金调整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实行学年度考核的人员以6月份的工资额)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工资额包括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月奖金,不含教龄津贴、警衔津贴及其他津贴和生活补贴。注1(注1:此处原文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
一、(此条废止)注2(注2:为:一、“基本工资”计算含义: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作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3.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含国家规定提高10%)、津贴(即按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不含财政部门直接发给的地方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上述除第3款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其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即固定部门)和津贴部分(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比例所计算的数额)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二、奖金的发放办法为:
(一)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的130%计发奖金。
(二)考核为称职的,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计发奖金。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参加考核的人员(含考核前已调离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发奖金。
(四)因调入机关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或因健康原因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按规定参加考核但只作自评,不评定考核等级的人员和考核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当年未受纪律处分的,其奖金发放办法为:按称职的奖金标准,当年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按月计发计算公式:本人12月份或退休前的一个月的工资总额÷12×当年工作月数。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登记表等材料,于月底以前(学校于7月底以前)按归口分别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考核奖金由财政部门凭组织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的审核通知拨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